Sunday, March 21, 2010

中國網民_____致政府和谷歌公司的公開信

中國網民_____致政府和谷歌公司的公開信

版本:0.99
2010年3月

中國政府各相關部門、谷歌公司:

2010年1月12日谷歌公司發出一個聲明開始,中國政府與谷歌就後者在華運營有了一些爭端,並且至今該事件還沒有明確的結果。
  • 鑒於無論中國政府還是谷歌公司,都沒有談及對中國網民的影響;
  • 鑒於該事件影響面大,但人們,特別是中國網民,沒有足夠的信息來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以便作出合適的判斷;
  • 鑒於無論結局如何,真正受結局影響的是中國的廣大科研工作者、企業、教育從業人員、學生、媒體從業人員……,是中國的網民;
  • 鑒於我們——部分中國網民,對此事件有自己的看法與質疑,並希望中國政府和谷歌公司能給予回應;
在此作為87.53%的中國網民之一分子,發表此公開信表達立場。

對谷歌公司在華營運的關注,可以回溯到
2002年9月中國政府第一次封鎖谷歌搜索引擎 ,當時中國的科技產業界的很多網民表示抗議後得到了圓滿解決,因為彼時官方意識到先進的搜索引擎對中國科技發展的重要性;後來,我們也關注到中國網民在2007年2月給谷歌創始人的公開信 ,一直到這一次谷歌宣佈因為來自中國的黑客攻擊和不願意繼續接受中國政府無以復加的要求過濾搜索結果,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考慮退出中國。

2005年起,谷歌公司正式在中國設立研發中心後設立子公司,並建立了Google.cn網站提供谷歌全球各種網絡服務的一小部分功能,自此之後谷歌中國公司一直進行自我審查,除了公共利益事件例如蟻力神、公盟被關、毒奶粉等被不定期地隱藏,對很多歷史事件的搜索結果也進行了大量過濾。不但如此,甚至很多中國領導人或者其家屬的名字,也被過濾,讓人感到無比氣憤和不理解。其中封鎖「許志永」等人名可能還違反了美國法律,有網友對此在美做了
公證,並提起了訴訟。遺憾的是,一直以來,谷歌並沒有說明其依照哪些法律條款做自我審查,也沒有說明是否來自官方說明的任何規定,谷歌中國公司拒絕和公眾就此進行溝通,透明地告知其審查規則和方法。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是違法了中國的法律,而且其曖昧和傲慢的態度導致我們周邊大量認真使用互聯網進行研究開發、商業活動和國際交流的用戶感到失望,我們轉而使用Google.com,谷歌中國公司因此逐漸失去了中國很多用戶的信任。雖然大量中國科技公司仍然以谷歌搜索引擎來獲取科技咨詢和分享全球技術成果,但是如此自我閹割的Google.cn 確實沒有必要存在下去。
在谷歌公司總部宣佈就谷歌中國公司的問題開始和中國政府談判之後,直到目前(3月20日)雙方一直採取暗箱談判的方式,把三億多網民忽略在外,視若無睹。谷歌是一家總部在美國的跨國企業,需要對自己的股東負責,當然有權利撤離任何市場,作出任何商業法規之內的自我決定。但是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些網民才是谷歌的用戶,既享受谷歌一些免費服務的好處,也給谷歌提供廣告收入的來源,我們的行為和需求是谷歌創新的源泉。我們的存在並不是無足輕重的!所以我們期待谷歌對我們這些用戶有一個明確的交代。而中國政府,是對中國人民負責的公眾服務機構,也有責任公開談判的具體內容,徵詢網民意見,而不是進行黑箱操作。

對此,我們呼籲更多用戶看到此事對於國內互聯網環境的長遠影響,表明自己的看法,爭取合作,幫助中國政府和谷歌解決面臨的問題。例如,  
  1. 谷歌對色情、暴力和賭博信息的自我審查,是否已經達到符合中國法律的要求?
  2. 中國政府對谷歌的自我審查要求,是如何傳達到谷歌的。從什麼部門,依據的是什麼法律程序,有無糾錯機制或救濟渠道。
  3. 中國政府要求谷歌自我審查的內容是什麼?除了色情,賭博,之外,還包括哪些內容?對於礦難、黑磚窯奴工、蟻力神、暴力拆遷、三鹿奶粉、鄧玉嬌、省長搶記者錄音筆、山西疫苗、地溝油等事件的審查是如何界定的?我們不能容忍公眾對這些事關公共利益信息的訪問權受到損害。 
  4. 對於中國政府某些領導和部門,出台和執行違背憲法的部門程序或下位法的行為,是否有必要進行違憲審查?
  5. 互聯網業界,包括谷歌,百度,電信企業,能否接受公眾的監督,採取公開化的方式解決監管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和獨立的第三方公民團體合作?
  6. 目前中國政府和谷歌的溝通進行到什麼程度?就什麼問題進行了交換?雙方不能妥協的立場能否明確向公眾清晰展示?
  7. 如果Google.cn不存在,或者進而中國屏蔽谷歌公司的其他服務,那麼中國政府對國外互聯網公司的封鎖和對國內互聯網公司的審查,是否考量過中國公民在科技、教育、環保、綠色能源等問題上的信息獲得與發言權受損?如何彌補和減輕這些損失?
  8. 以及更多網民的真實意見

我們支持對互聯網的內容與通訊進行必要的審查,無論是對谷歌公司還是國內外的互聯網公司。但我們希望審查應當做到:
  • 有清晰的法律條文依據,相關法規和審查行為不能違反中國憲法和法律;模糊的審查標準,會讓公眾和公司過度審查甚至無法自我審查;
  • 不應當進行預先審查,不能違反中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
  • 程序必須透明,有清晰的審查操作步驟,審查行為和指令必須明確部門,而不能模糊成公眾找不到的「有關部門」;
  • 有救濟渠道,無論是網民還是網絡公司,可以對有異議的審查行為進行復議和訴訟,中國立法機構應當明確救濟渠道;
  • 不能妨礙公眾對公共事務的關注與表達,不能對公眾的學習、科研、通訊交流、商業運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有目共睹,中國網民不但有數量,更有逐漸增加的聰明智慧,我們還很清楚自己的權利,與全球任何地區的網民一樣擁有獲取全球信息和人類知識的願望。我們不希望谷歌公司和我們的政府就此之間達成任何私下交易,而忽略我們獲取真相、共同創造未來的權利。我們相信,在政府、谷歌公司以及大量網民三方共同努力下,谷歌事件帶來的危機會更加高超的解決,達到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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